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以往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型标准做出新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标志着我国在污染治理上逐步走向真正的“重典”阶段。当然,“重典”本身并非治污的终极目标,治污用重典的最大成效仍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普通公民的环境权益,并进而还原生态环境的市场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月发布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我国首次将环境权益作为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人权保障的范围之内,这显然是中央政府正视环境污染的挑战,在明确和完善公民环境权益上所做的积极尝试。在该白皮书中,公民环境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保障公民的清洁生活环境权益;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简言之,从服务于环境权益保障的角度来看,公民环境权益被界定为“制度建设,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本次出台的治污司法解释无疑就属于其中的第一条。那么,当下究竟我们为何要如此突出用重典来保障环境权益?将环境权益提高到重典角度进行保障又有何特殊而积极的意义?以及就法律的角度而言,环境权益保障是否有底线和边界?
首先,突出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和满足公众的“生存和发展”诉求。基于新的形势和挑战,社会经济发展的内涵和诉求都已经无可避免地发生了改变。如果说,仅仅在若干年前,提高生活水平,尤其是提高物质层面的生活水平依然还是社会经济以及绝大部分公众所重点追求的“生存与发展”,那么,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物质上的相对满足已经极大地改变了大众对于“生存与发展”的利益诉求构成,并将环境权益的保障推到了第一线。
一方面,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我们的生态环境质量在客观上的确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无论是在直接效应,还是间接效应上都极大地影响了大众的生活质量,从而也影响到了体现为生活水平和品质的“生存和发展”,就此而言,进一步加强环境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无疑有着绝对意义上的福利效应。另一方面,从大众的偏好角度出发,也可以观察到不同发展阶段和收入水平上的社会群体都相应地提高了他们的“环境利益预期”,这一点与当前全球范围内的快速信息化和环保知识普及密不可分,也就是说,较之以前,彰显大众的环境权益在福利评价中权重越来越大,这意味着公众从环境权益保障中获得的满足效应也就愈来愈明显。上述两方面都意味着,进一步提高环境权益的制度保障力度,这是因应时代需要,有效维护大众利益的积极之举。
其次,进一步强化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无疑还有着特殊的制度效应。事实上,构建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便在于承认并发挥“市场”作为基础性工具发挥着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与作用。而要实现这一点,其中有一个必备的前提,那就是首先在法律的基础上确认并保护公民对生态环境的各项权益。否则,所谓的环境权益不仅无法得到公平对待,更是无法得以彰显其重要性。然后,“市场”才进而通过有效的价格杠杆、激励机制以及再分配过程等来扩大产出、提高效率、促进公平。就此而言,假如体现为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公民环境权益若隐若现,则将意味着,在根本上,环境权益实则无法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同,从而也无法通过市场的制度安排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及优化。其结果是,远离市场之后,生活、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必备的要素性资源,其价值和价格都必然被扭曲。反之,环境权益再次被明确为法律保障的重要构成,那么,至少在市场制度的框架内,我们消除了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不利因素,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长期更有效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奠定基石。同时,这显然也是当前我国在新形势下,注重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改革,以及实现中华永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其三,在理解重典治污的内涵中,我们还有必要澄清的一点是,环境权益的保障理应与其他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权益保障相互融合,形成整体,也就是说,从环境利益诉求的主客观效用及特征来看,它并非是无限度地向其他领域延伸,甚至是进行完全地替代。作为一种福利的环境权益,与来自其他领域的福利间更像是一种互补关系,既没有人会愿意生活在只有经济福利而没有环境福利的空间里,同样,也没有人可以在只有环境福利,而没有经济福利的空间里生存。也就是说,环境权益与其他权益相辅相成,任何忽视及消极对待环境权益底线或者夸大并跨越环境权益最大边界的倾向都是我们应当极力避免的。唯有在最大程度上,通过重典维护公民各种正当而合理的环境权益理应是本次治污司法解释的用意所在。
事实上,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目标也正在于此,那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让包括环境权益在内的各种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从而也让包括环境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生产力在市场化的基础上都得以解放。
(作者系万博体育客户端app下载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