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中午,哲学学院党委在光华楼西主楼2301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在党委书记袁新的带领下,哲学学院党委委员、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集体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并结合“两学一做”工作要求的落实进行了专题讨论。
首先,袁新联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内容,同大家一起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他指出,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误读,以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以及中纪委明确指出“微信朋友圈”也是公共空间的意见等等是压制言论,是不准提出不同的意见。但是,如果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话,就会看到这种误读其实是建立在对党的有关章程不熟悉,不了解,甚至是人云亦云的基础上的。《权利保障条例》的第二章第七条明确指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第八条指出:“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九条更是明确指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因此,党组织始终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方针政策。《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还进一步指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要认A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所以,现在社会上流行的,认为我们党听不得一点不同的声音,如今的时代就是乔治·奥威尔《1984》所描写的时代,其实都是对党的方针政策不熟悉,不理解的结果,是对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复杂性的非反思的结果或是所谓外部反思的结果。
当然,《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指出,党员提出不同意见和批评是有前提和限制的,亦即必须是在适当的场合,必须是有根据的提出不同意见和批评;更重要的是,一旦党组织形成决议,那就必须与党保持一致并坚决执行。为此,有人就说,这种限制是不是说明了,所谓的广开言路是假象,甚至是一种阳谋,是为了引蛇出洞。但是这种观点,首先从逻辑上来说,是偷换了概念,因为发表意见的方式和发表的意见不是一种同一性的关系,换言之,发表意见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到发表意见的传播,但并不等同于不允许发表意见;其次,党关于发表意见的规程,以及要遵守党内的相关规定,也不是不允许发表意见,而是说党员发表意见,因为你是党员,所以应当首先在党内发表,如果在党内达成共识,形成决议,然后再在更大的范围里发表传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的是既能更好地,有效地汲取不同的意见,形成共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以及更够更好促进党的事业。
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教师,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既应当坚持做到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又应当坚持做到广开言路,发表真知灼见。特别是对于广大知识分子党员来说,希望大家能够在的教学和研究中,大家一起努力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做到颂其功德而不媚,二是坚持做到揭其失误而不伤,三是坚持肯定时不以讴歌代替研究,四是针砭时弊不以嘲弄代替阐释”。
随后,大家还一起学习了《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校院两级管理工作等梳理了学院党建等方面的主要工作。袁新指出,《条例》贯彻了中央对高等学校党的工作的新要求,是高等学校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结合“两学一做”的工作内容及精神,学院党委要着力从学院和支部两个层面开展相关工作。各教职工党支部要发挥优势,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各党支部要结合中心工作,主动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落实好已制定的“两学一做”工作计划,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最后,大家还结合学院的情况、工作进度等就如何进一步落实“两学一做”工作要求进行了讨论。各党支部书记也就各自制订的工作计划、目标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