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的网络语言生活令人喜忧参半。一方面,方便快捷、生动幽默的正能量网络语言,极大丰富了社会语言生活;另一方面,大量失范的网络语言不仅充斥网络空间,还向线下语言生活快速渗透。加强网络空间语言治理已势在必行,尤其要发挥法治的先行者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然而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互联网领域还是语言文字领域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网络空间语言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多是从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出发,对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作出规定。
1997年启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研制时,我国可直接上网的计算机仅8.2万台,上网的用户仅约为32.5万人,语言生活比较单一,远没有形成成熟的网络语言生活。因此,2000年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是对现实空间,主要是学校、政府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语言使用作出了规定,并且重点聚焦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等语言形式规范上,没有对语言内容,即语义是否准确、语言是否低俗等作出规定。
面对互联网迅猛发展给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空间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是当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要“强化对互联网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和管理”“研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目前,《实施办法》研制工作已列入国务院教改领导小组及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国家语委也已启动该项工作。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实现对网络空间语言使用的科学立法,应充分考虑到当前网络空间的特点和网络语言的使用规律。
首先,要将网络语言的形式及内容失范同时纳入规范范畴,既充分考虑对语音、书写及语法失范现象的规范,也要考虑对粗鄙、低俗及暴力色彩较浓的网络语言的规范。
其次,要对不同网络空间考虑予以分层规范。一是对学校等传统重点领域的网络空间用语用字的规范;二是对微博、微信朋友圈、微视频及网络直播语言等新兴网络空间用语用字的规范,这些网络空间的传播主体虽为网民个人,但其已具有公共传播的属性;三是对微信对话、QQ聊天等私密性较强的网络空间语言规范,应主要以正面提倡为主。
此外,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由语委统筹,网信、工信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制度,增加对网站、直播平台及网民违法违规情况处罚条款的刚性和力度,以增强执法的效力。(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