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新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摄影: 视频: 来源:新闻文化网发布时间:2019-01-15

各单位: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下称新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下称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人事处和财务处拟于近期对工资、酬金系统中的计税公式进行修改,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1年9月1日后发放的各类工资薪酬、劳务费等一律按调整后的新起征点3500元/月以及新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率表见下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为留有时间修改有关的程序,对各单位、个人于2011年8月25日前送交财务处的酬金发放业务一律按原起征点2000元/月以及旧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各单位在8月25日后送交财务处的发放清单,一律视为2011年9月的所得,按新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财务处2011年8月18日

制图:实习编辑: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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