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下称新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下称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人事处和财务处拟于近期对工资、酬金系统中的计税公式进行修改,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1年9月1日后发放的各类工资薪酬、劳务费等一律按调整后的新起征点3500元/月以及新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率表见下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为留有时间修改有关的程序,对各单位、个人于2011年8月25日前送交财务处的酬金发放业务一律按原起征点2000元/月以及旧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各单位在8月25日后送交财务处的发放清单,一律视为2011年9月的所得,按新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财务处2011年8月18日